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被执行人认为保险是“避风港”,法院只能冻结存款、查封房产,动不了保单。实际上,具有储蓄、投资属性的保险产品,其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被法院强制执行。
为什么保单能被法院执行?
《保险法》第47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解释(三)》第16条第一款: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简单来说,保险合同解除时,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非同一人,保单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该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投保人既可随时通过退保方式提取,法院亦有权依法提取该财产用于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冻结、扣划。但需区分类型:意外险、健康险等保障型保险因涉及人身保障,执行中通常审慎处理;而理财型、分红型、年金险等具备储蓄投资功能的保险,其现金价值属于财产性权益,法院有权强制处置。
案情回顾
谷某与吴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0日调解结案,吴某应分两期给付谷某运费及垫付货款共计8231元。调解书生效后,吴某未按约履行,谷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承办人查询吴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足额款项。经进一步排查,发现其名下登记有数份商业保险。承办人联系吴某,其表示正在收获人参,请求给予一个月宽限期,出售后自行履行。法院予以准许。宽限期满后,吴某到院说明人参因品质问题未能卖出预期价格,无法按期交付案款,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处置保险。
承办人核算其名下小额保单现金价值,加总后仍不足以覆盖全部执行标的。在吴某配合下,法院依法对其一份大额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扣划。款项转入法院执行款专户后,8231元全额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执结。
典型意义
具有储蓄性、投资性的保单,其现金价值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企图通过购买保险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无法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作者:王琳 作者单位:集安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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