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宋娴)9月23日清早,三位自天津远道而来的当事人手持两面锦旗走进通化县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他们看上去神色疲惫,却难掩喜悦感激之情。让他们不远千里奔赴而来的原因,原是一件标的额161.5796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调解员金珍玉的努力下,在7天之内调解成功并且即时履行。恰逢三位当事人在长春出差,接到单位指示务必前往通化县人民法院登门致谢。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5日通化县某服务中心与天津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设备总价款152.69万元。合同签订后,天津某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但经多次催要,通化县某服务中心仍未给付货款,为此天津某公司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化县某服务中心立即给付货款本金152.69万元及逾期给付的违约金损失8.8896万元。
调解经过
通化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线上审查天津某公司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后,及时与其联系,向其推荐了诉前调解机制,鉴于通化县人民法院之前成功诉前化解多起类似的纠纷,天津某公司表示接受调解,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遂将该案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调解员金珍玉接收案件后,认真查阅案卷,她认为该案虽然标的额较大,拖欠时间较长,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争议不大,成功调解的可能性极大,于是按照制定的调解方案有条不紊推进。
由于一方当事人远在天津,所以调解员使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中的音视频功能进行调解,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各自发表调解意见,天津某公司表示希望通化县某中心能于近期一次性给付货款,但通化县某中心表示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和领导进一步沟通。当天线上调解结束后,调解员金珍玉同志不管是白天还是晚上多次以电话、微信的形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一方面劝导天津某公司酌情再给对方一些时间,另一方面告知通化县某中心尽快筹措资金,如提早给付对方则不再主张违约金,且疫情期间企业发展较为困难,理应想办法尽早给付货款。最终双方当事人都被调解员真诚的态度、敬业精神所打动,达成和解协议,通化县某中心于9月13日一次性将所欠货款152.69万元转入天津某公司的账户。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纵观该起纠纷,从立案、调解、履行,全部实现线上办理,用时仅7天,矛盾与隔阂消弭,公平与高效齐飞,是一站式建设在通化县人民法院落地生花的生动诠释。今后,通化县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发挥“工匠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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