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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运华:用好"三大抓手" 扎实推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发布时间:2021-03-05  来源:青秀检察  字体大小[ ]

  近日,《检察工作》杂志刊登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运华《用好“三大抓手” 扎实推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一文,聚焦青秀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依法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强首府战略实施提供高质量检察服务的做法。

  原文如下:

用好“三大抓手”

扎实推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将其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大局、延伸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在构建亲清新型检商关系、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以打击犯罪为抓手,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企业经营的犯罪。依法落实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司法政策,严厉打击各类涉企刑事犯罪,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批捕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7件25人,起诉17件27人,充分保障企业创新活力及收益;批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196件426人,起诉222件555人,维护了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特别是成功办理了梦之岛水晶城职工李望梅非法侵占公司800余万元案、深圳圣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余万元案、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董事长钟明职务侵占案在内的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涉企案件。办案过程中,始终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危害企业利益的犯罪分子得到惩治,并将办案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坚决防范经济风险向政治安全领域传导。

  (二)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家自身合法权益的犯罪。综合运用批捕、起诉等手段,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犯罪,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批捕涉企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30件74人,起诉25件49人,充分保障了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特别是依法办理了杨炳林敲诈勒索广西荣和有限责任公司、王春利敲诈勒索盛天集团董事长等一批涉民企案件,使企业管理者、投资者和从业人员能够在平安、法治的环境中依法经营从商。

  (三)严厉打击经济领域黑恶势力犯罪。2018年以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别是在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侵害企业及相关人士合法权益的犯罪方面。始终加大打击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9年,办理了辖区首起“村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并深入案发地进行宣传调研,促进了当地木材加工行业的有序发展,同时依法起诉了全国扫黑办督办的多名因经济纠纷对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进行暴力讨债的涉恶犯罪组织成员,护航了辖区房地产经济领域安全。

  二、以依法监督为抓手,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一)全方位拓展渠道,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来信、来访、12309举报电话、网上信访“四位一体”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加强涉企诉讼监督,对涉及企业及相关人士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举报,建立专门登记台账,及时审查、及时办理、及时答复。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依法妥善处置了包括广西菌海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以及广西东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超期审理监督案等在内的企业控告申诉、申请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0件,有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财产权益。

  (二)强化涉企案件法律监督,坚持依法办案与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并重。积极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充分考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实际情况,明确办理涉企案件应当注重查办与合理保护并重、服务经济发展和防止选择性执法并重,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坚持办案想到稳定,办案想到发展,办案想到服务,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共对40名情节轻微、可从轻处理的企业负责人、高管及科技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切实防止了因办案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出现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在办理谢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时,发现该公司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规模较小,犯罪嫌疑人为该公司法人或总经理等重要职务,如果马上办结起诉,公司有可能因管理者缺位而出现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员工下岗。遂秉承“情理法”相统一的原则,经承办人多方协调,延长起诉时间,让企业重新选举负责人,再依法审结案件。鉴于该案属于单位犯罪,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决定对谢某某、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该案件也获评2018年广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法保障和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三)利用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依法开展经营。在办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时,注意对案件进行剖析,总结发案规律,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暴露的问题以及可能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存在犯罪风险的隐患,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增强企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规范经营、预防犯罪的能力。在办理辖区首起“村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时,及时向伶俐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发挥政府职能,指导当地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有效改善了当地木材加工厂和沙场等企业的经营风气。在办理蒙某某等人非法持有枪支罪案时,发现广西卫盾保安武装押运有限公司存在违法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及时向其发出建议,建议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在办理人大反馈的伶俐镇某养殖场直接将污水排入河中的公益诉讼案时,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原则,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委托专门机构对水体样本进行鉴定,并向城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等措施,为了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承办人多次与涉案企业负责人沟通探讨整改方案。目前,该企业已将直接引向河水的排污管拆除,对周边水体的检测结果表明水质得到了极大改善,企业的负责人表示要将养殖场转型发展成绿色主题农家乐。

  三、以主动服务为抓手, 合力构建新型检商关系

  (一)高度重视,组织领导方面予以保障。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的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和企业服务小组,小组成员涵盖所有内设机构,特别是刑事检察部和诉讼监督部,并多次召开会议,将该项工作纳入全院重要事项进行研究部署,把“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总体要求以及高检院梳理下发的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条标准”检察政策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业务中,形成全院“一盘棋”工作格局。

  (二)强化沟通,精准高效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经常性深入城区重点企业开展走访调研,针对大、中、小微等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差异化法律需求,创建“菜单式”服务体系,推行“个别需求上门服务”、“重点企业重点服务”、“普遍问题专项服务”的方式,分别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讲、监督维权、犯罪预防等各项服务,提升司法服务的效率和针对性。联合城区工商联等相关部门,举办了“问智楼宇经济—检务进企业”、“服务非公企业助力健康发展”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与此同时,通过“检察开放日”、座谈会等方式,邀请企业代表走进检察院,共同研究企业发展中所面临的困惑。

  (三)形成机制,携手开展共建活动。通过建章立制,特别是创新建立经常联系机制、服务机制的做法,与民营经济组织和企业,合力开展共建活动,在此基础上签订共建协议和检企合作协议,形成长效服务模式,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已经与九三学社南宁市青秀区基层委、全州商会、北海商会、顺丰公司等组织和企业签订了共建协议,携手开展了五次检企共建活动,构建起了亲清新型检商关系,《检察日报》《广西法治日报》和中国法治新闻网等媒体分别对依法履职服务企业发展的做法进行了采访报道,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摘编黄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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