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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久拖未结 霍城县法院依法助力讨回

发布时间:2020-09-18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伍玉湘)8月16日,霍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2次公开开庭审理,顺利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6年1月29日,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某冶金建设公司签订《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3月6日前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4,324,179.5元,在2018年11月7日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227,588.4元(质保金)。然而到目前为止,被告实际付款2,839,515元,仍有1,712,252.9元工程款(含质保金)未向原告支付。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裁定。

  本案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3日、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

  1.原被告之前签订合同的效力;

  2.原告主张的未付工程款及利息金额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1:本案涉案工程的发包方是伊犁某供销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方是被告,被告承包工程后将涉案工程于2016年1月29日全部转包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名为分包,实则是被告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 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针对争议焦点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技工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霍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的《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无效;

  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436,317.6元、保证金227,588.4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欠付工程款利息以1,436,317.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保证金以227,588.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面对合同纠纷,主要有几种处理方式: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诉讼是解决争端的最重要途径,由人民法院审理。除劳动争议案件外,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条款,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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